山东省垂钓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我省的垂钓运动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进一步促进我省垂钓技术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省钓鱼协会的会员,均享有参加我省钓鱼技术等级评定和取得技术等级称号资格。
第二条:我省各市县钓鱼协会在成立考评委员会后,有权评定相应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成立考评委员会和评定运动员技术等级应在第二年的三月底以前上报省钓鱼协会备案,并统一使用“山东省垂钓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
第二章 等级称号与徽饰
第三条:运动员技术等级分为:
1、齐鲁垂钓手;
2、齐鲁垂钓高手;
3、齐鲁垂钓大师。
共三个技术等级。每个技术等级又分为三个档次:
1、齐鲁垂钓手:三级、二级、一级(由低到高)
2、齐鲁垂钓高手:三级、二级、一级(由低到高)
3、齐鲁垂钓大师:三级、二级、一级(由低到高)
为山东省钓鱼协会和垂钓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经山东省钓鱼协会研究和批准,可授予“齐鲁荣誉垂钓大师”称号。
第四条:齐鲁垂钓大师徽饰、服饰等由山东省钓鱼协会另行制定。
第三章 各级钓协审批权限
第五条:齐鲁垂钓高手、齐鲁垂钓手,由市、县级及相应钓鱼协会批准授予,并报省钓鱼协会备案。齐鲁垂钓大师和荣誉大师由山东省钓鱼协会批准授予。
第四章 等级分评定与比赛级别
第六条: 齐鲁垂钓手:
(一)获得350分方可评定齐鲁垂钓手,每晋升一级也必须得350分。由三级、二级、一级逐级评定。
(二)获得等级分的比赛必须是县级钓鱼协会举办的正式比赛(商业比赛除外),以及省、地市钓鱼协会批准举办的其它正式比赛。
(三)县级钓鱼协会的钓鱼比赛,必须由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总裁判长。
(四)等级分的获得,由各项正式比赛中各单项所获分数相加计算。
(五)单项名次和等级分计分标准。
名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20 |
等级分 |
150 |
120 |
10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六)第十名——第二十名每个名次各得10分。
第七条:齐鲁垂钓高手:
(一)获得520分方可评定齐鲁垂钓高手,每晋升一级也必须得520分。由三级、二级、一级逐级评定。
(二)获得等级分的比赛必须是地、市级及相应钓鱼协会以上举办或批准的正式比赛(商业比赛除外),以及省钓鱼协会批准的正式比赛。
(三)地、市级相应钓鱼协会的钓鱼比赛,必须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总裁判长。
(四)等级分的获得,由各项正式比赛中各单项所获分数相加计算。
(五)单项名次和等级分计分标准。
名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20 |
等级分 |
150 |
130 |
110 |
9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六)第十名——第二十名每个名次各得20分。
第八条:齐鲁垂钓大师:
(一)获得700分方可评定齐鲁垂钓大师。每晋升一级也必须得700分。由三级、二级、一级逐级评定。
(二)获得等级分的比赛必须是山东省钓鱼协会主办的正式比赛(商业比赛除外),以及全国钓鱼协会批准的,由山东省钓鱼协会承办的正式比赛。
(三)省级钓鱼协会的钓鱼比赛,必须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总裁判长。
(四)等级分的获得,由各项正式比赛中各单项所获分数相加计算。
(五)单项名次和等级分计分标准。
名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20 |
等级分 |
200 |
180 |
160 |
140 |
120 |
100 |
80 |
60 |
40 |
30 |
(六)第十名——第二十名每个名次各得30分。
第九条:技术等级的得分必须按:齐鲁垂钓手,三级、二级、一级;齐鲁垂钓高手,三级、二级、一级;齐鲁垂钓大师,三级、二级、一级;由低到高逐级递计,不得越级评定。达到所规定的等级分后,必须把原始资料呈报相应的钓鱼协会申报审批。申报表必须由相应钓协负责人和裁判委员会负责人签字方为有效。未达到高一级的垂钓手在高一级比赛中所获等级分,只能在原等级基础上递计。
第十条:为了给等级运动员创造升级机会,省钓协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办直接晋升级次的赛事,允许运动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相应级别比赛,并计个人技术级分,不受名额限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垂钓运动员的技术等级经批准后,向所属钓鱼协会领取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在垂钓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评审工作中,不允许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授予等级称号的钓鱼协会有权取消其等级称号。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山东省钓鱼协会。
山东省钓鱼协会
201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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