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钓鱼运动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钓鱼运动竞赛是中国钓鱼运动协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中国钓鱼运动的健康发展,并同时打造一支有着很好的政治觉悟,良好的职业道德,精益求精的业务水平的钓鱼裁判员队伍,中国钓鱼运动协会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法规,特制定中国钓鱼运动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 钓鱼运动裁判员应严格执行竞赛规程,规则和裁判法,认真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所有参赛的运动队和运动员,提供优良的竞赛环境,保障竞赛工作顺利的进行。 第三条 钓鱼裁判员必须是政治觉悟高 ,热爱钓鱼事业,热爱裁判工作,努力钻研裁判业务,接受中国钓鱼运动协会和地方体育部门(地方钓协)的领导,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处理好裁判工作和本职工作的关系。 第四条 钓鱼裁判员的技术等级称号分为:荣誉国家级裁判员、国家A级裁判员、国家级裁判员(B级)、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 第五条 在中国钓鱼运动协会注册的荣誉国家级、国家A级、国家级 (B级)和技术代表均适用于本办法,以下各级别的裁判员,也必须服从本人所在地方体育局(钓协)的管理。(注:其它级别的裁判员,应由相应所属体育部门管理。)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体育局(钓协)及中国钓鱼运动协会的会员组织,在与本办法不相冲突的条件下,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规定, 对其所属的裁判员(主要包括一级和一级以下的裁判员)进行培训、考核及管理。 第七条 裁判员因工作调动,应出具所在单位的有关证明并持本人的裁判等级证书向所新到地区体育局(钓协)裁判委员会登记,方可继续参加裁判工作。 第八条 裁判员执行裁判任务或参加中国钓鱼运动协会(地方钓协)举办的裁判员学习班及各类培训班等活动中的表现,将作为其所在体育局系统(地方钓协)对裁判员工作表现评估内容,该评估内容也将成为中国钓鱼运动协会选派裁判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中国钓鱼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是中国钓鱼运动协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全国钓鱼裁判员的管理工作,并对国家级(B级)以上的裁判员进行培训、考核、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中国钓鱼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的工作计划由中国钓鱼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常委会拟定, 经执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中国钓鱼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根据本年度比赛计划向有关地方体育局(钓协)公布本年度该赛区的仲裁委员、技术代表、裁判长等工作安排计划。 第十二条 裁判员必须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到赛区报到,如本人因故不能参加该赛事工作,必须于报到前15天通过所属体育局(钓协)竞赛部门向中国钓鱼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请假以便更换人选。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十三条 中国钓鱼运动协会所属的钓鱼裁判员必须遵守和执行中国钓鱼运动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坚持原则,服从大局,公正廉洁,严于律已,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第十四条 钓鱼裁判员应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精通各项竞赛规程、规则和裁判法;裁判员之间要互相学习,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共同提高钓鱼裁判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 钓鱼裁判员必须认真遵守《裁判员守则》,遵守赛区和培训班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裁判长,服从领导和分配,维护团结和不做不利于团结之事。 第十六条 裁判员在执裁中要秉公执法,不殉私情,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要大胆管理,坚决制止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十七条 裁判员(技术代表)要坚持原则,保持廉洁,在赛区要谢绝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在赛区饮酒和禁烟区吸烟,不得无故延长在赛区的滞留时间和进行公费旅游。 第十八条 要认真开好赛前的培训和准备会,在比赛中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赛后认真总结,发扬成绩找出不足,以利于今后工作的更好开展。 第十九条 裁判员在执场时,应摆正自身位置,在工作中应对钓协各运动队负责, 严格执行规则, 以保证比赛顺利进行使运动员发挥出良好水平。 第二十条 裁判员应注重加强体能锻炼,使身体始终处于良好的竞技状态,工作中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在全国正式钓鱼比赛中,必须身着中国钓鱼运动协会指定的符合钓鱼规则规定的服装装备,并佩戴由中国钓鱼运动协会颁发的各级胸徽,各级培训班必须进行理论考试和体能测试。
第四章 注册登记
第二十一条 国家A级、国家级(B级)实行年度注册制度,中国钓鱼运动协会下属各团体会员组织,必须于每年的12月1日至12月15日之间将所属的国家级以上的裁判员名单统一向中国钓鱼运动协会办理注册手续。注册费:国家A级300元人民币,国家级(B级)200元人民币,其它各级裁判员的注册及费用由各会员单位制度具体实施办法(以上费用均由裁判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注册登记时,必须使用由中国钓鱼运动协会统一编制的表格(附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注册的单位和个人将不安排下一年度的裁判工作,连续两年未在中国钓鱼运动协会注册的裁判员,将取消其裁判员的等级称号。 第二十三条 各地方体育局(钓协)的裁判委员会,向中国钓鱼运动协会注册时,应提供上一年度裁判员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裁判工作计划,否则不予办理注册。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国钓鱼运动协会每年的竞赛计划和注册情况,中国钓鱼运动协会将会安排技术代表、裁判长和主要裁判员参加比赛执裁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级裁判员中,根据裁判员的水平、体能、年龄及日常表现等情况,中国钓鱼运动协会将公布国家A级、国家级(B级)裁判员名单,参加下一年度的国家公布的高级别的比赛任务。每年对国家A级,国家级(B级)裁判员进行升降,其调整比例每年为10%—20%。 第二十六条 凡在中国钓鱼运动协会注册的裁判员, 如应邀参加非中国钓鱼运动协会主办的跨省市、行业的裁判工作,国家级裁判员必须向中国钓鱼运动协会提出申请,获批准后由中国钓鱼运动协会备案。未经批准私自参与者, 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取消裁判员资格等处罚。各级会员单位也应对其它级别的裁判员实行审批制。
第五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国家级以上裁判员的培训及各类专项培训班的组织管理机构为中国钓鱼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下设的培训考核组。 第二十八条 培训考核机构负责制定裁判员培训大纲,培训教材。根据各地方体育局(钓协)的需要,选派裁判讲师赴各地主持讲授裁判员培训班的理论和体能测试等科目。 第二十九条 中国钓鱼运动协会将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不同项目(包括淡水、海水、路亚等)的裁判员(包括裁判长、技术代表等)培训班。项目定于每两年举办一届晋升(一级晋升国家级)培训班。 第三十条 培训内容 (一)国家有关法规,裁判员管理办法。 (二)钓鱼运动竞赛规则、裁判法(分别讲授、淡水钓、海钓、路亚钓等)。 (三)中国钓鱼运动协会最新发布的有关规定,条例等。 (四)理论考试,体能测试。 中国钓鱼运动协会每年将对国家级(含A、B级)裁判员进行考核,根据其表现出的业务能力,并结合各场比赛的技术代表或裁判长的工作评定,对表现较差的国家A级裁判员实行降级(降至B级)制,对表现优异的国家级(B级)裁判员,每年选拔5-8名晋升为国家A级裁判员 。 第三十一条 中国钓鱼运动协会举办的各项全国正式比赛,裁判员要按规定的报到时间向竞赛处或裁判长报到,并由裁判长安排参加学习、培训、实习等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各地方体育局(钓协)应根据各自的裁判员发展规划和具体情况,拟定出所属各级裁判的培训计划和考核办法 。
第六章 裁判员的晋升
第三十三条 国家级(B级)裁判员的晋升考核 (一)由本人填写申请表(附后)经所在单位和当地体育局(钓协)签署意见,送省级体育局(钓协)竞赛部门审核并报中国钓鱼运动协会 。 (二)经中国钓鱼运动协会审查合格后,下发参加考试人员名单(含理论、实践、体能)。考试合格者颁发证书,证章。 (三)中国钓鱼运动协会根据情况每两年安排一次考试(根据项目交叉进行)。 (四)报考条件: 1.思想作风正派,有着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奉献精神,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 2.晋升已达二年的优秀一级裁判员。 3.年龄在50岁以下(以当年考试、身份证件出生日期为准)。 4.正式参加全国比赛,临场执裁工作达二次以上。 5.个人仪表、形体、气质良好者。 6.年龄在40岁以内,具有外语等特长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考试科目 1.钓鱼竞赛的有关法则、裁判法及相关理论。 2.临场执裁能力考核。 3.英语。 4.体能测试(男子1500米,女子800米跑)。 (六)国家级(B级)晋升考核的审批原则是:各项考核均达到规定的及格标准,注重临场考核,结合其它报考条件及平时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章 退休及荣誉裁判员的审批
第三十四条 国家级裁判员(含A、B级)执裁的退休年龄为60岁,在该年度注册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裁判员,即宣布退休,原则上不再安排执裁工作(其它级别退休年龄可由地方体育局或钓协制定)。 第三十五条 中国钓鱼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根据退休裁判员的思想素质、业务水平、组织能力,平时表现优异者,可向中国钓鱼运动协会推荐参加其它技术工作。 第三十六条 荣誉裁判员 (一)申报条件 1.必须是模范遵守各项规定的优秀国家级(含A、B级)或有特殊贡献的一级裁判员。 2.年龄在60岁以上获得钓鱼裁判等级称号10年以上者 。 3.在职期间能积极努力从事钓鱼裁判工作,在裁判工作中未受过任何处分,并为中国钓鱼运动事业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 。 (二)申报程序 1.已具备申报条件的裁判员,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附后),经所在单位和当地体育局(钓协)签署意见,再由省级体育局(其它平省级单位)审核后上报中国钓鱼运动协会。 2.经中国钓鱼运动协会审核同意后,由国家体育总局授于荣誉裁判员称号,并颁发证书。 3.在每年裁判员注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或平行单位)可申报1-2名符合条件的荣誉裁判员。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国家A级、国家级(B级)裁判员应积极参加各项比赛的裁判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钓协)裁委会应对其管理的裁判员的各种表现和业务能力定期进行考核、评定。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或向中国钓鱼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推荐重点使用。 第三十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基层裁判工作或表现不好的国家A级和国家级(B级)裁判员,所属地方体育局(钓协)可给予批评、警告或呈报中国钓鱼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给予进一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每年各赛站可根据 (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开展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活动办法和要求)的精神。严格按照有关评选条件和要求,评选出1-2名优秀裁判员。 第四十条 每年年底,中国钓鱼运动协会公布已批准的荣誉钓鱼裁判员名单,获赛区优秀裁判员名单、国家A级裁判员名单。 第四十一条 中国钓鱼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对违反国家体育总局、中国钓鱼运动协会有关规定的裁判员的行为进行核实后,视情节轻重,报中国钓鱼运动协会予以处罚。处罚按《中国钓鱼竞赛处罚》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钓鱼运动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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