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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钓鱼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钓鱼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NGL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为全国性和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根据国家改革开放和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休闲渔业,丰富渔业经济,发展我国钓鱼事业及相关产业,活跃广大群众文化体育生活,开展对外和海峡两岸交流,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是唯一代表中国参加国际钓鱼组织的合法组织。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民政部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三十一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指导我国钓鱼事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协同有关部门,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保护、合理利用鱼类资源及渔业水域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宣传贯彻钓鱼活动方面的有关规定; 四、举办全国性钓鱼比赛; 五、组织全国钓鱼行业的经济、技术、信息、质量等交流活动并提供咨询服务; 六、组织全国钓具、装具的展览、展销; 七、协同有关部门对钓具、装具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 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及其他服务性组织; 九、实行钓鱼技术等级制,审定技术等级,颁发证书、证章; 十、组织或参加国际性钓鱼活动及各类交流活动; 十一、指导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和行业钓鱼协会的工作; 十二、指导全国游钓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和行业钓鱼协会以及相应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关单位和组织; 二、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四、承认本协会章程; 五、经批准后,方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的公民; 二、承认本协会章程; 三、向本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以下同)钓鱼协会申请加入本会; 四、经本人所在地钓鱼协会批准后方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五、会员实行谁批准、谁管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团体会员由中国钓鱼协会常委会通过; 三、个人会员由中国钓鱼协会授权的本人所在地钓鱼协会通过; 四、团体会员由中国钓鱼协会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五、个人会员由本人所在地钓鱼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六、团体会员证书和个人会员证书均由中国钓鱼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中国钓鱼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申请钓鱼技术等级; 四、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中国钓鱼协会在国内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中国钓鱼协会组织或参加的国际钓鱼及与之相关的各项活动; 六、优惠享受中国钓鱼协会提供的有偿经济、技术、质量、信息咨询及其他各项服务;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组织本地区钓鱼活动; 六、发展本地区钓鱼事业及相关产业; 七、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八、凡与本协会组织的活动相抵触的各项地区性活动,服从本协会的活动安排; 九、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接收其入会的钓鱼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团体会员经中国钓鱼协会常委会,个人会员经本人所在地钓鱼协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会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根据事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七、聘请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主席或顾问。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团体会员的吸收、退会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的各项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执行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出副主席、秘书长人选名单,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业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和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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