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铁路局钓鱼比赛规则
根据《中国钓鱼比赛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参赛运动员应佩戴“参赛证”入场,抽签后由裁判员统一带入赛场对号就位,认真做好赛前的准备工作。比赛期间不得擅自更换钓位,禁止随意换人。比赛中如需要离开钓位,须经裁判员批准。
二、进入钓位后,运动员应配合裁判员复验自己的参赛证、钓位号,查验所用的鱼竿、鱼护、钩、线等钓具。赛前禁止在钓位调漂。比赛前任何钓具不得入水。
三、参赛钓具一律按规定自备,可携带符合规定的备用竿一支。准许交替使用钓具,但不得两支及以上钓具同时下水垂钓。饵料自备,不得使用有毒饲料、虫儿及其它有害鱼类生存的诱钓物质,不允许以手抛饵料的形式向水中投饵打窝。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不得传递饵料。禁止毁窝。
四、比赛开始与结束均以信号发令为准。比赛一律自钓,自取、自存。比赛结束信号发出应立即收竿,将钩、漂提出水面,停止垂钓,等候裁判员计量记录,未入护的鱼一律不计成绩,不得将结束信号发出后的鱼获装入鱼护,死鱼一律不计算成绩。未计量前,包括零鱼获者在内的所有运动员不准提动鱼护,签名后方可离开钓位,否则视为违规行为。统计鱼获量时其他运动员不得围观。
五、比赛中禁止喧哗、取闹嬉戏,禁止在钓位上吸烟、乱丢脏物。不得使用发声计时器,手机应设置在震动功能上,因急事接听来电时,应向裁判员示意后离开钓位通话,以防影响相邻赛手。
六、钓鲫鱼比赛限用3.6米手竿一支(正负<3cm),钓混合鱼限用4.5米手竿一支(正负<3cm)。线总长度不得超过竿长0.3米,鱼钩1至2只,规格、拴法不限,必须使用无倒刺鱼钩。
七、运动员的垂钓区域以左右临位的中心线为准,不得有意超出,影响相邻钓位,如失手超出应主动收回重新抛投,垂钓点离岸距离必须超出竿长,如竿、线、钩失手缠绕在一起,一时无法解脱、影响较大的,应由失手方主动将自己的钩线剪断。越位抄鱼不计成绩。
八、运动员须品行端正,文明垂钓,服从裁判,遵守赛场管理制度,尊重竞赛组织人员的辛勤工作。
九、 对裁判员及工作人员要求:
1、裁判员及工作人员赛前应认真学习比赛规程及规则并接受相关培训,根据规则对赛场的水情、鱼情、地形、钓位设置、安全工作等进行检查落实。整个比赛过程中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比赛顺利进行。
2、使用比赛成绩单记录成绩时,应有参赛运动员、记录裁判员、裁判员在场,唱数、唱计,吐字要清楚,需运动员签字方可生效,出现疑问当场核实,过后不予更改。
3、总裁判长负责比赛现场的组织、指挥调动、发令和裁判工作,并向组委会提交总成绩册。
十、参赛运动员如对裁判的裁决有异议,可在比赛成绩公布后十分钟内,由队长提出申诉。
十一、违规的判罚:
1、赛前运动员的鱼钩、鱼线、鱼漂、鱼护、鱼竿等渔具擅自入水;赛前或赛中发现运动员的竿、线、钩不符合规定;运动员擅自更换钓位号;擅自进入或离开钓位的,第一次判罚该场比赛实得分罚加1分;第二次罚加3分;第三次,则按该场本区实际参赛人数加5计算罚分。(不累计计算)
2、鱼竿未对准钓位并影响到相邻运动员的比赛;大声喧哗影响赛场秩序;比赛结束信号发出后,强行将鱼入护的,第一次罚加2分,第二次罚加5分。
3、运动员有意犯规,对他人比赛成绩造成严重影响的;比赛中有手抛饵、打窝;有串饵、串鱼、藏鱼、毁窝的,取消该场比赛成绩。运动员作弊,弄虚作假;参赛运动员擅自换人;投放毒饵及其它有害鱼类生存的物质;干扰他人比赛,不服从裁判,无理取闹及其他严重违规行为者,经总裁判长批准,取消比赛成绩。
十二、竞赛组委会成员、特邀嘉宾可在赛场观看比赛情况,但应距参赛队员身后一米以外,并且不得发出声响,以免影响比赛。
十三、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省地方铁路局钓鱼协会,竞赛期间由仲裁委及竞赛组负责解释。
十四、根据实际情况,竞赛“组委会”可临时性补充相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