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办单位:山东省钓鱼协会
二、协办单位:山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日照市钓鱼协会
莒县体育总会
三、承办单位:莒县钓鱼协会
四、赞助单位:山东百慧乳业有限公司
北京三友创美钓具有限公司
香港高度钓具有限公司
五、支持媒体:中国钓鱼运动协会官网、山东省体育局官网、山东省钓鱼协会官网、大众网、齐鲁网、山东体彩网、《齐鲁晚报》、《体育晨报》
六、比赛项目
1、3.6米手竿钓大鲫鱼两场,每场70分钟(计尾数)
2、4.5米手竿钓混养鱼两场,每场70分钟(计重量)
3、有效鱼:钓鲫鱼有效鱼为鲫鱼和鲤鱼。钓混养时除虾、蟹、鳖外所有鱼种为有效鱼。
七、比赛时间及地点
2015年9月26日(星期六)。运动员于26日早七点半到钓场签到领取参赛证和纪念品。地点在莒县钓鱼基地(县城岳家村大桥北200米)。
八、报名要求:
1、参赛人数:100人(根据实际报名人数,主办方适时调整参赛人数)
2、参赛选手资格:凡自愿遵守本规则的钓鱼爱好者皆可报名参赛。
3、报名费:200元/人,报名及缴费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25日。报名以缴纳报名费为准。
4、比赛成绩前60名进入总决赛。
5、报名联系人:房秋亮 电话:13606332701
汇款帐号:6222001616100856265
工商银行莒县支行
九、成绩计算办法
(一)手竿钓鲫鱼,以运动员单场钓获的鲫鱼尾数排列单场名次,计单场名次分。
(二)手竿钓混养鱼,以运动员单场钓获的混养鱼重量排列单场名次,计单场名次分。
(三)个人总成绩:以运动员四场比赛的单轮名次分之和计算,个人总成绩积分少者列前;若个人总成绩积分相等,则看单项积分少者名次列前;仍相等,则再看次优成绩评定,以此类推,直至抽签决定胜负。
十、比赛规则
(一)运动员按规定时间到达赛场后,凭参赛证按顺序抽签确定分区和钓位。运动员在分区裁判员引导下按顺序排队入场,对号入位。
(二)运动员不得擅自更换钓位,在比赛过程中不得互通信息,如需要离开钓位,须经分区裁判长批准。
(三)参赛钓具一律按规定自备,可携带符合规定的备用竿一支。准许交替使用钓具,但不得两支以上的钓具同时下水垂钓。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不得传递饵料,禁止毁窝、禁止双钩以外挂饵料垂钓。比赛前任何钓具不得入水。
(四)比赛一律限用3.6米和4.5米手竿一支(正负3㎝)。线组总长度不得超过竿长0.3米,鱼钩1-2只,规格、拴法不限,必须使用无倒刺鱼钩。必须采用立漂垂钓,漂长不得超过50㎝。
(五)运动员的垂钓区域以左右临位的中心线为准,不得超出。垂钓点离岸距离必须超出竿长,越位抄鱼不计成绩。
(六)比赛开始与结束均以信号发令为准。比赛期间禁止换人,一律自钓,自取,自存。比赛结束信号发出,应立即收竿,将钩、漂提出水面,等候裁判员计量,未入护的鱼一律不计成绩,不得将结束信号发出后的鱼获装入鱼护。未计量前,包括零鱼获者在内的所有运动员不准将鱼护提出水面,不得弃鱼、串护,否则视为违规行为。所有运动员必须将所得鱼获进行统计,统计鱼获量时其他运动员不得围观。成绩经本人和相邻运动员确认签字后方为有效。
(七)比赛中不得有意锚鱼、挂鱼,故意造成鱼类死伤,死鱼一律不计成绩。
(八)比赛中禁止喧哗,禁止在钓位上吸烟、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和发声计时器及其它辅助设备。不得向赛池内泼水和乱丢杂物,每场比赛结束后运动员须将本钓位清理干净。
(九)运动员须品行端正,文明垂钓,遵守赛场管理制度,严格开、闭幕式纪律,尊重赛会组织人员工作。
(十)对违反上述规则的行为,分别采取下列处罚:
第一次罚加该场比赛成绩3分,第二次取消该场比赛成绩。运动员故意犯规并对他人比赛造成严重影响者,取消该项比赛成绩。运动员作弊,弄虚作假,投放毒饵及其他有害鱼类生存的物质,干扰他人比赛,不服从裁判,无理取闹及其他严重违规行为者,经裁判员和分区裁判长上报总裁判长核准后,取消本次比赛资格。
十一、奖项奖金
奖励总成绩前十名
第一名:奖金10000元+证书
第二名:奖金2000元+证书
第三名:奖金1000元价值+证书
第四名——第六名:奖金400元+证书
第七名——第十名:奖金200元+证书
十二、仲裁
(1)比赛结束后,将公布比赛成绩。运动员对裁判员的判决或比赛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比赛成绩公布后10分钟内,向大赛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书,并交纳500元申诉费。申诉成功后返还申诉费,败诉不予返还。
(2)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决。所有成绩最终宣布后,不得更改。
十三、如遇恶劣天气等因素须终止比赛时,比赛进展及结果由组委员会决定。
十四、免责声明:凡自愿参加本次活动者,均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每位参赛运动员需自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用于赛事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赔偿。主办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五、本规程解释权归山东省钓鱼协会。
山东省钓鱼协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