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钓鱼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济南市钓鱼运动竞赛是济南市钓鱼协会各项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济南市钓鱼运动的健康发展,并同时打造一支有着较高的政治觉悟,良好的职业道德,精益求精的业务水平的钓鱼裁判员队伍,济南市钓鱼协会根据中国钓鱼运动协会的有关法规,特制定《济南市钓鱼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 钓鱼运动裁判员应严格执行竞赛规程,规则和裁判法,认真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所有参赛的运动队和运动员提供优良的竞赛环境,保障竞赛工作顺利的进行。
第三条
钓鱼裁判员必须是政治觉悟高,热爱钓鱼事业,热爱裁判工作,努力钻研裁判业务,接受济南市钓鱼协会和地方体育部门(县、市、区钓协)的领导,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处理好裁判工作和本职工作的关系。
第四条
钓鱼裁判员的技术等级称号分为:
荣誉国家级裁判员、国家A级裁判员、国家级裁判员(B级)、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
第五条 济南市钓鱼协会在济南市体育局和体育总会的领导下,负责对钓鱼二级裁判员的申报和管理。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各县、区、市体育局(钓协)及济南市钓鱼协会的会员组织,在与本办法不相冲突的条件下,可参照该办法制定相关的规定,对其所属的裁判员(主要包括二级以下的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及管理。
第七条 裁判员因工作调动,应出具所在单位的有关证明并持本人的裁判等级证书向所新到地区体育局(钓协)裁判委员会登记,方可继续参加裁判工作。
第八条 裁判员执行裁判任务或参加济南市钓鱼协会(地方钓协)举办的裁判员学习班及各类培训班等活动中的表现,将作为其所在体育局系统(地方钓协)对裁判员工作表现评估内容,该评估内容也将成为济南市钓鱼协会选派裁判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济南市钓鱼协会裁判委员会是济南市钓鱼协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济南地区钓鱼裁判员的管理工作,并对二级以下的裁判员进行培训,考核、审批、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济南市钓鱼协会裁判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由济南市钓鱼协会裁判委员会拟定,经济南市钓鱼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济南市钓鱼协会裁判委员会根据本年度比赛计划向有关地方体育局(钓协)公布本年度该赛区的仲裁委员、裁判长等工作安排计划。
第十二条 裁判员必须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到赛区报到,如本人因故不能参加该赛事工作,必须于报到前15天通过所属体育局(钓协)竞赛部门向济南市钓鱼协会裁判委员会请假以便更换人选。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十三条
济南市钓鱼协会所属的钓鱼裁判员必须遵守和执行济南市钓鱼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坚持原则,服从大局,公正廉洁,严于律已,自觉抵制不之风和腐败现象。
第十四条 钓鱼裁判员应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精通各项竞赛规程、规则和裁判法;裁判员之间要互相学习,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共同提高钓鱼裁判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 钓鱼裁判员必须认真遵守《裁判员守则》,具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遵守赛区和培训班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裁判长,服从领导和分配,维护团结,不做不利于团结之事。
第十六条 裁判员在执裁中要秉公执法,不殉私情,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要大胆管理,坚决制止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十七条 裁判员要坚持原则,保持廉洁,在赛区要谢绝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在赛区饮酒和禁烟区吸烟,不得无故延长在赛区的滞留时间和进行公费旅游。
第十八条
要认真开好赛前的培训和准备会,在比赛中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赛后认真总结,发扬成绩找出不足,以利于今后工作的更好开展。
第十九条 裁判员在执场时,应摆正自身位置,在工作中应对钓协各运动队负责,严格执行规则,以保证比赛顺利进行,使运动员发挥出良好水平。
第二十条
裁判员应注重加强体能锻炼,使身体始终处于良好的竞技状态,工作中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语言清晰。在正式钓鱼比赛中,必须身着济南市钓鱼协会指定的符合钓鱼规则规定的服装装备,并佩戴由济南市钓鱼协会颁发的各级胸徽,各级培训班必须进行理论考试和体能测试。
第四章 注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钓鱼协会所属的钓鱼二级裁判员实施年度注册制度,济南市钓鱼协会下属各团体会员组织,必须于每年的元月1日——元月15日之间将所属的二级、三级裁判员名单统一向济南市钓鱼协会办理注册手续。注册费:二级50元人民币,三级30元人民币(以上费用均由裁判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注册登记时,必须使用由中国钓鱼运动协会统一编制的表格。通过注册,发放协会执裁资格证。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注册的单位和个人将不安排下一个年度的裁判工作,连续两年未在济南市钓鱼协会注册的裁判员,将取消其裁判员的等级称号。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市体育局(钓协)的裁判委员会,向济南市钓鱼协会注册时,应提供上一年度裁判员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裁判工作计划,否则不予办理注册。
第二十四条 根据济南市钓鱼协会每年的竞赛计划和注册情况,济南市钓鱼协会将会安排裁判长和主要裁判员参加比赛执裁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裁判员的水平,体能,年龄及日常表现等情况,济南市钓鱼协会将公布二级裁判员名单,参加下一年度的济南市钓鱼协会公布的比赛任务。每年对二级、三级裁判员进行升降,其调整比例每年为10%—20%。
第二十六条 凡在济南市钓鱼协会注册的裁判员,如应邀参加非济南市钓鱼协会主办的跨市、行业的裁判工作,裁判员必须向济南市钓鱼协会提出申请获批准后由济南市钓鱼协会备案,未经批准私自参与者,将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取消裁判员资格。各级会员单位也应对其它级别的裁判员实行申批制。
第五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二级以下裁判员的培训及各类专项培训班的组织管理机构为济南市钓鱼协会裁判委员会下设的培训考核组。
第二十八条 培训考核机构负责制定裁判员培训大纲,培训教材。根据各县、区、市体育局(钓协)的需要,选派裁判讲师赴各地主持讲授,各地裁判员培训班的理论和体能测试等科目。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钓鱼协会将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不同项目(包括淡水、路亚等)的裁判员(包括裁判长)培训班。各项目定于每两年举办一届,晋升(三级晋升二级)培训班。
第三十条
培训内容
1、国家有关法规,学习裁判员管理办法。
2、钓鱼运动竞赛规则、裁判法(分别讲授、淡水钓、路亚钓等)。
3、中国钓鱼运动协会最新发布的有关规定,条例等。
4、理论考试,体能测试。
济南市钓鱼协会每年将对二级裁判员进行考核,并根据其表现业务能力,结合各场比赛的裁判长的工作评定,对表现较差的二级裁判员实行降级(降至三级)制,对表现优异的三级裁判员,每年选拔5-8名晋升为二级裁判员。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钓鱼协会举办的各项正式比赛,裁判员要按规定的报到时间向竞赛处或裁判长报到,并由裁判长安排参加学习,培训,实习等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市体育局(钓协)应根据各自的裁判员发展规划和具体情况,拟定出所属各级裁判的培训计划和考核办法。
第六章 裁判员的晋升
第三十三条
三级裁判员的晋升考核
1、由本人填写申请表(附后)送县、区、市体育局(钓协)竞赛部门签署意见,并报济南市钓鱼协会。
2、经济南市钓鱼协会审查合格后,下发参加考试人员名单(含理论、实践、体能)。考试合格者颁发证书,证章。
3、济南市钓鱼协会根据情况,每两年安排一次考试(根据项目交叉进行)。
4、对二级裁判员表现优异者,选拔报送上一级钓鱼协会参加一级裁判员的培训。
5、报考条件:
(1)思想作风正派,有着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
(2)晋升已达两年的优秀三级裁判员。
(3)年龄在45岁以下,(以当年考试、身份证件出生日期为准)。
(4)正式参加济南市钓鱼协会组织的正式比赛,临场裁判工作达二次以上。
(5)个人仪表,形体,气质良好者。
6、
考试科目
(1)钓鱼竞赛的有关法则,规则裁判法及相关理论。
(2)临场执裁能力的考核。
(3)体能测试(男子1500米,女子800米跑)
7、三级裁判员晋升考核的审批原则是:各项考核均达到规定的及格标准,注重临场考核,结合其它报考条件及平时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国家二级、国家三级裁判员应积极参加各项比赛的裁判工作,各县、区、市体育局(钓协)裁委会应对其管理的裁判员的各种表现和业务能力定期进行考核、评定。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或向济南市钓鱼协会裁委员会推荐重点使用。
第三十五条 对无故不参加基层裁判工作或表现不好的国家二级和国家三级裁判员,所属县、区、市体育局(钓协)可给予批评,警告或呈报济南市钓鱼协会裁委员会给予进一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每年各赛场可根据“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开展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活动办法和要求”的精神。严格按照有关评选条件和要求,评选出1-2名优秀裁判员。
第三十七条 每年年底,济南市钓鱼协会公布已批准的荣誉钓鱼裁判员名单,获赛区优秀裁判员名单。
第三十八条 济南市钓鱼协会裁判委员会对违反济南市体育局、体育总会、济南市钓鱼协会有关规定的裁判员的行为进行核实后,视情节轻重,报济南市钓鱼协会予以处罚。处罚按《中国钓鱼竞赛处罚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钓鱼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附 表
1、钓鱼协会裁判员注册登记表。
2、钓鱼协会裁判员体能测试标准。
3、钓鱼协会等级裁判员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