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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济南市钓鱼协会章程 (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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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贵宾 帖子:36 积分:57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13/7/6 14:41:28
济南市钓鱼协会章程 (修改稿)  发帖心情 Post By:2013/7/9 9:37:29

济南市钓鱼协会章程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济南市钓鱼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为非赢利性群众性体育社会团体,是济南市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是代表济南市参加对外正规钓鱼比赛和活动的唯一合法代表。
第三条  本协会是由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和个人组成。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钓鱼运动的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体育生活,开展对外交流,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济南市体育局和济南市体育总会、济南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上一级钓鱼协会的指导帮助。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济南市美里湖湿地公园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指导我市钓鱼运动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协同有关部门,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保护、合理利用鱼类资源和渔业水域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宣传贯彻钓鱼活动方面的有关规定;
四、举办全市性各类钓鱼比赛;
五、积极申办、承办或组织参加全省、全国的钓鱼活动及各类交流活动;
六、组织全市钓鱼行业的经济、技术、信息、质量等交流活动并积极提供咨询服务;
七、组织钓具、装具的展览和展销;
八、协同有关部门对钓具、装具、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
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及其它服务类组织;
十、组织实施钓鱼技术等级管理,审定技术等级,颁发证书、证章;
十一、指导市属各县(市)、区和行业钓鱼协会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含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如加入本协会,须申请并经批准。
条九条  团体会员做为协会的理事单位,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济南市所属各县(市)、区和各行业钓鱼协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有关单位和组织;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并积极承担协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
四、各县(市)、区申请加入本协会者,必须是各县(市)、区级协会的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团体会员由济南市钓鱼协会理事会审批;
三、个人会员,须由所在县(市)、区钓协和团体会员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本协会申请,由秘书处审批;
四、市直单位的个人申请加入本协会者,直接向本协会提交申请;
五、团体会员证书(牌)和个人会员证书均由济南市钓鱼协会统一印制、颁发。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济南市钓鱼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申请钓鱼技术等级;
四、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济南市钓鱼协会组织各项活动;
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济南市钓鱼协会组织或参加的钓鱼及与之相关的各项活动;
六、优惠享受济南市钓鱼协会提供的有偿经济、技术、质量、信息、咨询及其它各项服务;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组织和参与钓鱼活动;
六、发展本地区的钓鱼事业和相关产业;
七、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八、凡与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有相抵触的各项地区性活动,应服从本协会的活动安排;
九、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欠会费超过一年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团体会员由理事会,个人会员由秘书处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六、根据事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七、聘请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主席或顾问。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理事单位代表;
二、在国内、省内、市内有影响力的领导和知名人事、钓鱼专家;
三、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代表;
四、其他对开展钓鱼运动有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团体会员的吸收、退会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立主席办公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主席办公会需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须经到会的1/2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主席办公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能主动承担工作任务,并能为协会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保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的民事能力。
第三十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出副主席、秘书长增选、补选名单,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交纳的会费,团体会员会费120元/年,个人会员会费50元/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已经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于2013 年 1月  12日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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